辽宁教师资格证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
- 时间:
- 2020-02-14 13:08:09
- 作者:
- 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辽宁教师资格网
一、涉及到违反国家教师法规定的行为
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具有以下行为
1、体罚学生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有偿补课严重者
需要重点指出的一点:教育部目前严查公立教师课外私自补课的行为!
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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