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学生权力不可侵犯
- 时间:
- 2022-02-18 11:11:24
- 作者:
- 曾老师
- 阅读:
- 来源:
- 辽宁教师资格网
从1990年9月2日《儿童权利公约》生效开始,人们真正开始认识到“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也有其自身的权力并开始为其提供保障。
作为社会权力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受教育权这三大权力。
一、考情梳理
学生权力考查形式主要为单选题,题干给出例子,让考生判断老师的行为是否侵权或侵犯了何种权力。其中考查频率较高的有身体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二、常见例子
身体权:老师搜身、把学生反锁在教室、关禁闭、留堂、强行剪指甲或头发。
隐私权:老师私拆信件、偷看日记、张贴成绩大榜,泄露学生家庭离异、贫困信息。
人格尊严权: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辱骂学生,给学生起外号等。
财产权:老师罚款、没收手机、摔砸手机,删除手机账号或设备,将学生的文章、作品、奖金等占为己有。
受教育权:学校、老师劝退学生,家长让学生辍学打工,老师不让学生听课,教室外罚站,不让参加考试。
三、易混点辨析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侵犯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而侵犯健康权则是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侵犯生命权的后果要比侵犯健康权严重很多。
例如,某学校将危楼作为教室,恶劣天气下楼房倒塌致多名学生重伤昏迷,这是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而某学校在装修教室时采用的涂料甲醛含量超标,导致学生甲醛中毒,这是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
(二)身体权和隐私权:主要是身体权中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在某些例子上容易错选。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
所以,需要明确,搜身属于侵犯了人身自由也就是身体权,而搜书包,搜抽屉等都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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