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秋季辽宁大连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时间:
- 2018-12-24 11:21:05
- 作者:
- 张老师
- 阅读:
- 来源:
- 辽宁教师资格网
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关于2017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7﹞2号)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秋季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已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3.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辽宁省教育厅规定的直接认定条件且未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师范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3.专业条件: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国考人员除外)。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包含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和师范教育类“五大”人员须必修教育学、心理学且成绩合格;
(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参加辽宁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2015年及以后取得有效);
(3)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的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科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如申请高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语文学科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须提交《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历(小学、初中不限);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高中教育教学实践经历。
7.身体条件:申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三、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10月28日-10月31日7时至24时。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国考人员请务必点击“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人员请务必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网上报名要求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省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选大连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3.选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确认点。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照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5.网报结束后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型纸,双面打印)。
(三)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11月6日-11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教育局窗口(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四)现场确认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大连户籍申请人员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型纸,双面打印)(在报名网站报名后方可下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遗失的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加盖所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不受理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认定申请)
5.《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说明:①体检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超期无效;不指定体检医院,大连本地、外地均可,达到二级甲等即可。②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③体检完毕后,体检医院应在《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上完整填写全部检查项目结论,并签字盖章确认;幼儿园和中小学体检表不同,体检项目也不一致。)
6.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报名网站下载,其中“评价意见”一栏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院校填写)。
8.成绩合格证明(①国考人员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②省考幼儿园人员提交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明。③师范类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必修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及毕业实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以上材料可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9.与申请资格种类一致的、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证明(见附件1)。(说明:①教育教学实践证明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印发的《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辽教发[2008]74号)填写,其中,实践不少于20周、听课不少于50节、讲课不少于20节,完成班主任工作和教育研究论文;实践证明要有实习学校校长和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并加盖实习学校公章,并留联系电话以备核查。②在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实践证明无效,申请幼儿园、中职教师资格不需要提供。③实习时间可以不连续,认定工作截止日期之前两年内累计20周即可;实习地点不限大连本地。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手写、打印均可。)
10.承诺书
11.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教师资格申请表》粘贴照片、网上申请上传照片同底(蓝底或红底)版,贴在一张A4纸上,并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申请资格种类、学科)。
(2)人事关系在大连的申请人员
申请人员不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提供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原件(认定当月或前月有社保缴费证明即可),并加盖社保单位公章,其他材料同大连户籍申请人员。
上述现场确认审核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缺一不可,所需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并按所列顺序装入档案袋,加贴封皮(见附件4)。
(五)资格认定
大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生成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领取证书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年3月5日-3月9日。
2.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教育局窗口(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3.领证要求:持证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审批办窗口领取。本人无法到现场领取证书的,须填写委托书,由受委托人携带委托书(见附件5)及持证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领证书。
四、其它事项
1.申请人务必按时参加网上申请,准确录入申请信息,按时参加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如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除撤销本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因空白教师资格证书需要向省、教育部逐级请领,发证时间定于2018年3月。在此期间,若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因参加教师招聘等需要证明时,请持本人身份证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教育局窗口开具。
联系电话:0411-6585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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