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关于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 时间:
- 2019-05-05 16:08:10
- 作者:
- 张老师
- 阅读:
- 来源:
- 辽宁教师资格网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辽宁教育学院《关于2019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2019〕5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教发[2015]190号)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特别提示
(一)请申请人认真阅读理解公告,并下载使用本公告附件资料。
(二)认定工作流程: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审核—发证。
(三)现场确认须申请人亲自到场,不受理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四)请申请人务必下载学习《申请人用户手册》(见附件1),按要求完成网上注册和认定网报。
(五)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非盘锦市户籍申请认定不需要提交人事关系证明,改为提交盘锦市居住证即可(有效期内)。
(六)如果申请人学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核验不成功的,请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要求上传有关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并在现场确认环节,主动告知审核老师,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以备登记后,由后台人工核验。否则,视为申请人现场确认不合格。
(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八)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提交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科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见附件2)。申请认定中职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需提交。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如果申请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不但需要提交国考合格证明,还要提交与申请资格种类、学科相一致、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
二、认定范围和权限
1.认定的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盘锦市(含盘锦市各县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盘锦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认定的权限。
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盘锦市教育局认定。
三、申请人认定类别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此公告,按照对应的类别进行报名操作。具体类别划分:
1、一类人员: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二类人员:参加2019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未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先行报名,待取得合格证明后按要求到现场确认。
四、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学科条件: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学科相同;
4、参加教育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
盘锦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国考笔试报名和考试工作,咨询电话:2811915。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
需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请与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相关事宜,咨询电话:2285998。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即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申请人所选择的实践基地必须在盘锦市所属公办或私立学校(培训机构不可),并完成《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中所有规定项目,以便认定机构到实践基地进行审查。
7、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具体流程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9年5月20日至6月7日。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例如: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户籍为盘山县的申请人,认定机构选盘山县教育局)
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申请人用户手册》(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由于认定系统的调整,很多重要信息需申请人自行确认并由认定机构负责打印,因此需本人亲自到场确认,不受理委托他人代为确认,请申请人周知。
1、时间:2019年6月17日—— 6月21日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4:00 —— 16:30
2、地点: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致远楼六楼608室。
3、现场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1)户籍为盘锦市的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户籍非盘锦市的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就读学校在盘锦市的应届毕业生: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以上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交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1个月内有效)。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必修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及毕业实习成绩单原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以上材料可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网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用提交。
(5)《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3,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人员请打印此表);
《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4,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请打印此表)。(体检结果需含化验单,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
(7)《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原件,手写或打印均可,但签字部分必须手签。其中,实践不少于20周、听课不少于50节、讲课不少于20节,完成班主任工作和教育研究论文;实践证明要有实习学校校长和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并加盖实习学校公章。在实习学校盖章处留学校或指导教师联系电话以备核查。(见附件2);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类别、身份证号后四位,如张三,初中英语,****)。
注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限期内提供上述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六、体检(统一体检)
1.体检时间为认定工作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有效,超期无效;
2.认定机构不指定体检医院,必须是县以上医院(盘锦市县级以上医院为:盘锦市中心医院,盘锦市人民医院,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原辽河油田总医院),盘锦市中医医院,盘锦市传染病医院,大洼区人民医院,大洼区中医院,盘山县人民医院,盘山县中医院)。
3.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体检表》自行到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4.体检完毕后,体检医院应在《体检表》上完整填写全部检查项目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医师签字,体检医院盖章确认。如有漏检或检查项目无结论的,以及体检医院没有加盖公章的,则体检结果不合格。
5.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通知要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申请人员务必按要求体检。
七、领取教师资格证
请申请人及时关注盘锦市教育局网站,不要错过领取证书时间。领取证书的具体事宜以盘锦市教育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为准。
八、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 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同种类、同学科的教师资格。
2.本年度认定工作所涉及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均以本网站通知为准。
3.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以上要求请详细阅读,其他未见或不明事宜,请拨打认定机构电话:
盘锦市教育局, 0427-8256958
兴隆台区教育局, 0427-7806974
双台子区教育局, 0427-2360436
大洼区教育局, 0427-8661345
盘山县教育局, 0427-3552800
附件:
盘锦市教育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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