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历年考题
- 时间:
- 2022-03-01 14:39:07
- 作者:
- 曾老师
- 阅读:
- 来源:
- 辽宁教师资格网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 )。
A.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B.取消该学生的学籍
C.交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进行管教
D.交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行管教
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故A选项正确,BCD表达错误,本题答案选择A。
2.中午放学后,刘敏和几位同学到学校门口李老师开的餐馆里就餐,由于食材变质,刘敏和同学们出现了腹泻。则对此事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
A.李老师 B.学校 C.市场监管局 D.刘敏
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题干中,李老师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外个人开餐馆营业,学生就餐时造成的腹泻事件与学校行为无关。因此,该事故主要由李老师本人来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题答案选择A。
3.甲学校的康某在取得教师资格,并任教半年后,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康某的教师资格暂不生效
B.康某的教师资格不受影响
C.康某的教师资格由当地有关部门决定是否有效
D.康某应丧失教师资格
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题干中康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需要被撤销,故本题选择D选项。
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 )。
A.司法渠道 B.调节渠道 C.行政渠道 D.仲裁渠道
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选项A,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选项B,调解渠道: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选项C,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选项D,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仲裁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活动。
题干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行政渠道,选项ABD均与题干不符,排除。因此本题选C。
5.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职责的描述,正确的是( )。
A.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但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B.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也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C.学校既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也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D.学校具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但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是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教育保护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给予保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育保护和学校教育保护。学校的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由我国《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的关注和照顾。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教育、管理的同时,负有保护职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专设学校保护一章,对学校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加以特别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对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管理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学校履行教育保护职责的依据。
因此,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故本题选A。
6.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況,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 )。
A.科学研究权 B.教育教学权 C.管理学生权 D.民主管理权
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以下教师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选项A,科学研究权,指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选项B,教育教学权,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选项C,管理学生权,指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选项D,民主管理权,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题干中表述教师在教育教学时进行教学改革,符合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故本题选B。
7.某教师提起申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内,作出处理。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ABC三项均与相关法条不符,故本题选D。
8.教师赵某常常対上课捣乱的学生进行绕操场10圈跑的惩罚,学校虽多次教导,但赵某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是为了学生好,仍进行长跑惩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赵某可以( )。
A.进行停课处置 B.进行行政处罚
C.进行罚款处罚 D.进行行政处分或解聘
8.【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题中该老师体罚学生,经过教育不改,应该处分或者解聘。ABC三项均与相关法条不符,故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下列相关做法错误的有( )。
A.小冬学习成绩不好,家长辅导其做作业时感到很困难
B.小方六岁时因车祸失去双腿,其母一直对他不离不弃
C.陈某育有一子,二胎出生又是儿子,便把婴儿遗弃在河边
D.张某育有一子一女,因家贫只让儿子上学,女儿一直留在家中干活
1.【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选项A、选项B,监护人履行了相应的监护职责,行为无不当。
选项C,陈某的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选项D,张某的做法侵犯了其女儿的受教育权。
综上所述,CD两项做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择CD。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A.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C.有损害事实
D.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2.【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本题选择ABCD。
3.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分( )等。
A.财产状况 B.民族、种族 C.性别、职业 D.宗教信仰
3.【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ABCD均符合题意。故本题选择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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