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6: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 时间:
- 2021-12-15 16:41:06
- 作者:
- 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辽宁教师资格网
【导读】辽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为考生整理了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梳理,以下是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核心考点6: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同学们可以按照考点内容去针对性复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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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试中会考察到的重点内容,大家要尽量能通背出来为好,下面辽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网详细来给大家讲解。
一、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试—教师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辽宁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试—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书育人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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